(2017)陕08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志成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榆林市志成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王益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凯,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榆林市志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晓军,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志成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靖边县有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靖边县东大街沿街南方大厦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河西字第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靖边县东大街沿街南方大厦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靖国用Y**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姬治平执行员 张鹏军执行员 李文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