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君松、夏爱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松,夏爱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君松,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夏爱儿,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关于原告陈君松与被告夏爱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君松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夏爱儿偿付的借款51000元及其利息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分两次自动支付了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本院辖区内无存款、车辆、股权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3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