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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开东与会东县公安局、第三人黄汉香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开冬,会东县公安局,黄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26行初5号原告解开冬,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告会东县公安局,地址:会东县城光明街40号。第三人黄汉香,女,46岁,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文盲,住会东县。原告解开冬诉被告会东县公安局、第三人黄汉香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开冬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开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开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谢开冬承担。审判员  罗德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