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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韦东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韦东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法定代表人:张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哲斌、叶华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东权,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韦东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 梁代理审判员 齐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栋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