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隆信锐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范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隆信锐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范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513-1号原告黑龙江省隆信锐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法定代表人何彦辉,职务董事长。被告范福忠,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隆信锐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隆信锐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177.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隆信锐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