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洪亮诉被告贾宇军、北京康益休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贾宇军,北京康益休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768号原告洪亮,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贾宇军。被告北京康益休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洪亮诉被告贾宇军、北京康益休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亮撤回起���。案件受理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