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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功清与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王功清,男,生于1954年2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1幢2楼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4235-4。法定代表人:郑蓉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功清与被执行人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80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