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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穆仁礼、董伟、王文博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仁礼,董伟,王文博,袁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仁礼,绰号“铁头”,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09年9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德义(通知指派),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伟,绰号“小刚”,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泽威(通知指派),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文博,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袁进勇,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王文博、袁进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仁礼及指定辩护人余德义,被告人董伟及指定辩护人叶泽威、被告人王文博、袁进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王文博伙同黄昌湖(已判刑)纠集被告人袁进勇及舒引、周林波、姜练红、杨发、马相宇、方海江、方文武、周权威、成朝伟、张伟、申友志、张美均(均已判刑)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上湾村、状元街道御史桥海军基地、状元街道大岙溪等处开设赌场,吸引人员赌博。穆仁礼、董伟、王文博和黄某均为赌场的股东,负责赌场运转并召集、吸引参赌人员;袁进勇和舒引、姜练红等人受雇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周某、杨发、马某、方某1、方某2、周权威、成某、张某1、申某志、张某2等人受雇替赌场接送赌客、望风、搬运桌凳。赌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的比例抽取头薪,一般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赌一次,每场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以上。2016年4月26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抓获姜练红、马某、方某1、方某2、周权威、成某、张某1、申某志及参赌人员潘某等人,并扣押赌场抽取的头薪6700元及对讲机、扑克牌等作案工具。经查,穆仁礼、董伟参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次均达到200人次以上。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2016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文博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王文博、袁进勇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属情节严重,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文博具有立功、坦白情节,被告人袁进勇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文博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进勇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穆仁礼辩称其受黄某纠集,于2016年4月20日入伙赌场,参与5天,计5场,分红4场,获利5000余元,每场参赌几人至几十人不等。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穆仁礼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不当,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伟辩称其受黄某纠集,于2016年4月20日入伙赌场,参与5天,计7场,获利3700余元,每场参赌十五、十六人;其不知王文博是否为赌场股东,亦不知袁进勇在赌场作用。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伟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不当,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文博、袁进勇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始,黄某(已判刑)先纠集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入股赌场,数日后又纠集被告人王文博入股赌场,四人均为股东,并约定黄某占股4成,穆仁礼、董伟、王文博三人均占股2成,四人负责赌场运营并召集、吸引参赌人员。赌场雇佣被告人袁进勇和舒引、姜练红(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周某、杨发、马某、方某1、方某2、周权威、成某、张某1、申某志、张某2(均已判刑)等人替赌场接送赌客、望风、搬运桌凳。该赌场先后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上湾村、状元街道御史桥海军基地、状元街道大岙溪等处开设,以扑克牌九的形式吸引人员赌博,抽取一定比例头薪,一般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赌一次,每场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以上。2016年4月26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姜练红、马某、方某1、方某2、周权威、成某、张某1、申某志及参赌人员潘某等人,并扣押赌场抽取的头薪6700元及对讲机、扑克牌等作案工具。经查,被告人穆仁礼、董伟至少参与十天,参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员达200人次以上,分别获利5000余元、4000余元。被告人王文博、袁进勇,分别获利6000余元、3000余元。2016年7月12日、同月27日,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4日、同月21日,被告人王文博、袁进勇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文博归案后,举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夏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穆仁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上旬始,其在涉案赌场充当“飞子”;同月十几日,受黄某纠集,伙同董伟、王文博入股赌场,其与董伟、王文博三人均占股2成,黄某占股4成,赌场一天开二场,每场参赌至少二十人,其入股参与7-8天,获利5千余元;其与董伟同时入股,袁进勇受其雇佣,为其提包、打下手,工资100-200元的情况。2、被告人董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16日始,其在涉案赌场做“飞子”;同月20日,受黄某纠集,伙同穆仁礼、王文博入股赌场,其与穆仁礼、王文博三人均占股2成,黄某占股4成,王文博比其与穆仁礼迟几日入股;赌场一天开二场,每场参赌至少二十人,其入股参与7-8天,获利4千余元;袁进勇跟着穆仁礼打下手,在赌场维持秩序的情况。3、被告人王文博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十几日,其受黄某、穆仁礼纠集伙同董伟等人开设赌场,占股2成;赌场每天两场,每场参赌至少二十人,其参与分红十余天,计十几场,获利6、7千元的情况。4、被告人袁进勇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其受穆仁礼纠集在赌场内,充当穆仁礼“小弟”,维持赌场秩序,共参与十几天,获利3千余元的情况。5、同案犯黄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15日,其纠集穆仁礼、董伟开设赌场,并约定分红,后又邀王文博入伙,赌场一天两场,经营期间除几日只开一场外,其余时间均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参赌三十人左右的情况。6、同案犯舒引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15日,其受穆仁礼纠集在黄某、穆仁礼、王文博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维持秩序;赌场下午、晚上两场,每场参赌三四十人;袁进勇做穆仁礼“小弟”,受穆仁礼纠集给赌场维持秩序、打打下手的情况。7、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查扣的情况。8、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9、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文博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的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穆仁礼、袁进勇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系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文博、袁进勇系抓获归案的情况。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王文博、袁进勇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及各自的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情节严重”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同案犯黄某供述,2016年4月15日二被告人入股;被告人王文博供述,其参与十余日;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在公安阶段均供认,二人一同入股赌场,且早于王文博;被告人袁进勇供述,其受穆仁礼纠集参与赌场,共参与十几天;综上,被告人穆仁礼、董伟至少参与赌场十天,一日两场,每场参赌至少20人,即便以一天一场计算,二被告人参与期间,参赌人员至少200人次,故该点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穆仁礼、董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二被告人虽有投案情节,但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均未对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做如实供述,故不应认定自首。二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董伟辩护人提出,董伟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王文博以营利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袁进勇受雇为赌场工作,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穆仁礼、董伟参与开设赌场期间的参赌人数达20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博系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袁进勇系从犯,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仁礼、董伟主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仁礼、袁进勇曾有劣迹,仍不思悔改,继而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仁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二、被告人董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王文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四、被告人袁进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五、责令被告人穆仁礼、董伟、王文博、袁进勇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4000元、6000元、3000元,均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扑克牌、夹子、铁皮桶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先慧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舒依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