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红阳与丁广森、王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阳,丁广森,王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339号原告:赵红阳。被告:丁广森。被告:王新强。原告赵红阳与被告丁广森、王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红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床垫布生意,2010年5月份,原告开始给被告送货(床垫布),到2015年10月23日结账,共欠下货款7000元,2016年2月6日又欠下17500元,口头承诺3月份底全部结清欠下的货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丁广森辩称,欠款属实,但已于2016年5月17日与其丈夫王新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由王新强偿还,且王新强曾于2015年年底已偿还4000元,要求从总额中扣除。王新强辩称,与丁广森协议离婚时债务确实由其承担,但系其经手的债务,对赵红阳的债务并未经手,其在2015年年底给过原告部分钱,但具体给了多少,还的哪一笔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床垫布生意,跟被告丁广森存在业务往来,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为被告送去一批货,被告丁广森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现金7000元柒仟元整丁广森2015年10月23日”,2016年2月6日原告又为被告送去一批货,被告丁广森再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壹万柒仟伍佰元正17500元正丁广森2016年2月6日”。被告对原告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丁广森与被告王新强于2016年5月17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就床垫布买卖达成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应当共同清偿。对被告丁广森辩称其已与王新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由王新强承担系其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两被告称于2015年年底给付原告部分货款,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故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广森、王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红阳货款2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丁广森、王新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