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位艳灵与蒯建林、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艳灵,蒯建林,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861号原告:位艳灵,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蒯建林,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玉山镇北后街8号。法定代表人:范小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602室。负责人人:王文进。原告位艳灵与被告蒯建林、被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位艳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蒯建林、被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位艳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蒯建林、被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艳灵撤回对被告蒯建林、被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0元,由原告位艳灵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