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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连俊、靳秋利等与袁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俊,靳秋利,牛彭丽,靳以沫,袁建华,申新忠,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汇森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650-1号原告:杨连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靳秋利,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牛彭丽,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靳以沫,女,2016年3月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牛彭丽,系靳以沫母亲。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峰,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建华,男,中国(大陆)籍,1972年1月2日出生,住住蒙城县。被告:申新忠,男,中国(大陆)籍,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义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内黄县汇森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宋村乡代宋村。法定代表人:代学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杨连俊、靳秋利、牛彭丽、靳以沫与被告袁建华申新忠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汇森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申新忠所有的豫E×××××、豫E×××××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新忠所有的豫E×××××、豫E×××××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二、查封李纯忠所有的为原告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