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鹏与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754号原告:王鹏,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原告王鹏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