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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刘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刘赞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429号原告王红霞,女,1990年6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赞磊,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刘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