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1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雁与浙江百胜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雁,浙江百胜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770号原告:龙雁,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生,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百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江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818107508。法定代表人:吴红。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该公司法务。被告: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B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7021924H。法定代表人:ANGELOGIARDINI。原告龙雁与被告浙江百胜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龙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雁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百胜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雁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龙雁已预交),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龙雁负担。审 判 长  陈 睿审 判 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