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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38-1号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名下价值81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并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8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赵某名下价值810000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