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3行初24号原告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石竹村。法定代表人彭宝何,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尚孝,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微,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周忠伟,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周秋生,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以被告已撤销强制清除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县宝华粮食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曹宝康人民陪审员 邱宝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