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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林智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林智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015号原告: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阁19D,组织机构代码:618895176。法定代表人:胡大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月,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莹,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述当事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嘉佳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