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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永超与王伟、王洋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超,王伟,王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333号原告:徐永超,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和兴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与徐永超系亲属关系),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万达商业区。被告:王伟,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和平小区。被告:王洋,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嘉和小区。原告徐永超与被告王伟、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徐永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徐永超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