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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辉松与魏镇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松,魏镇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3001号原告黄辉松,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委托代理人陈胜文,系广东XX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镇标,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罗辉,系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辉松诉被告魏镇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辉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胜文、被告魏镇标的委托代理人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辉松诉称,原告从2011年3月至2013年9月承建被告的博罗县罗阳镇小金八号小区惠州市迪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完工后被告一直拖延给付工程款,至2015年3月15日双方对未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署了《迪通厂房结算书》,确认未付工程款为42万元人民币,被告承诺在2015年底前分期还清款项。后被告在2015年仅支付5万元、2016年5月3日支付了5万元,剩余32万元至今未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魏镇标辩称,1、原告方所承建的4层楼厂房,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漏水等情形。但原告经被告多次催促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且厂房出现了漏水、渗水、裂缝等情形是由于原告所进行的工程施工不合格所导致的。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修复义务将楼房修复完毕后,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2.同时我方要求对厂房进行质量鉴定,楼房鉴定合格的话,我方才会依约付款。若鉴定不合格,我方会要求原告方重建或维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小金八号工业区惠州市迪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3年9月完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双方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迪通厂房结算书》,内容为:“1、工程总造价7308848元;2、扣除工程总支款6767500元和报建费用99220元;3、结存工程款442128元。附还款时间:1、2015年4月30日付10万元;2、2015年6月30日付10万元;3、2015年8月30日付10万元;4、2015年10月30日付14.2128万元。最后,双方确认为420000元,具体付款2015年前结清,时间双方电话协商付款时间。”另查明,庭审时,原告诉称总工程款是7308848元,被告未付工程款为320000元,被告对其剩余未付工程款320000元进行确认,但辩称因为楼房出现漏水、渗水等问题,其要求原告履行修复义务,其才付款,但被告没有提起反诉。再查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座1305号房(房产证号:C5××13),查封价值以36万元为限。本院认为,被告魏镇标欠原告黄辉松工程款3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迪通厂房结算书》和被告庭审确认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款项于2015年前结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楼房出现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对本案提起反诉,被告可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对原告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镇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辉松工程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欠款日止,以本金3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颖洋胡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