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慧、沈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沈桂玲,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沈桂玲,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成军,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沈桂玲之夫。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沈桂玲、张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桓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慧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