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吴波与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陈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211号原告:吴波,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冬,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波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吴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始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