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林坤与吴俊强、吴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坤,吴俊强,吴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57号原告:吴林坤,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俊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溪平,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林坤与被告吴俊强、吴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林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林坤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林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吴林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溢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