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素君与周纪文、李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君,李楚全,周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1319号原告:李素君,女,汉族,1936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楚全,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纪文,女,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枝园。原告李素君与被告李楚全、周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华莲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君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楚全、周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楚全支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周纪文对被告李楚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李楚全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截止2017年2月24日,被告李楚全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未归还。被告周纪文与被告李楚全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楚全、周纪文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17日,原告李素君通过侯曦蒙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楚全转账支付200万元。2013年12月4日,被告李楚全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兹借李素君人民币200万元,特出此据。2017年2月24日,被告李楚全在上述借条正下方备注“上述借款属实,截止2017年2月24日,本金200万元未归还”。另查明,二被告于198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授权委托书、结婚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李楚全欠原告2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虽未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但原告诉至法院,应视为催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楚全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纪文对李楚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楚全、周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楚全、周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素君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李楚全、周纪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