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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与将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将青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791号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二委小区13号楼322室。法定代表人:高扬职务:总经理被告将青春,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将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将青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将青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00元由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