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字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杵向阳与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向阳,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字5117号原告仵向阳,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马刚,男,1972年6月4日出生,回族,现下落不明。原告仵向阳诉被告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告马刚的准确的联系方式和有效住址和派出所或者社区出具的关于被告马刚的下落不明的证明,同时原告仵向阳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地址有误,本院多次送达和张贴公告均未找到原告仵向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仵向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帕丽旦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