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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益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益富,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企业职工,住垫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益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益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王益富在家饮了一杯约二两左右的泡桑椹白酒后,在休息到当日晚9时许,为试乘当日上午购买的一辆新两轮摩托车,遂从其居住的小区无证驾驶该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王某某沿工农路向北门转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农贸市场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追尾撞上刘某驾驶的越野车,造成越野车轻微擦挂的交通事故。在民警处置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王益富有饮酒行为,随即于当日晚11时30分许带王益富到垫江县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益富血液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益富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益富的供述、渝公鉴(乙醇)[2017]30700号检验报告、指认相片、车辆发动机相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益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益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益富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不至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益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