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与赖桂全、何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赖桂全,何群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25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主要负责人:蒋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敏卫,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劲,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信贷员。被告:赖桂全,男,汉族,1964年09月18日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何群芳。女,汉族,1961年06月21日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诉被告赖桂全、何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