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昊源酒类批发部合同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海林市昊源酒类批发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金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昊源酒类批发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经营者:樊纪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昊源酒类批发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按上诉人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上诉人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志红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江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