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侯国清与辽源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国清,辽源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国清,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龙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启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国清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侯国清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国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侯国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侯国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侯国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