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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方玉杰与郭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杰,郭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679号原告:方玉杰,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自新寨村人,住。被告:郭金峰,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自新寨村人,住。原告方玉杰与被告郭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玉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稳二〇一七年五���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