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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403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祖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负责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龙,该公司员工。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