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翠萍申请梁海凌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翠萍,梁海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特1号申请人:李翠萍,女。被申请人:梁海凌,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翠萍要求认定被申请人梁海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翠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