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瑞火、朱文钦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瑞火,朱文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瑞火,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1993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文钦,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199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瑞火、朱文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川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瑞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被告人朱文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郑瑞火、朱文钦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瑞火、朱文钦申请���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瑞火、朱文钦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瑞火、朱文钦撤回上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萍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