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汉族,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酒后驾驶鲁Q×××××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东区桃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智圣路交汇路口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温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温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