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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迎斌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迎斌百货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730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茶山迎斌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圩怡华南路**号C。经营者:鲍迎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迎斌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莞市茶山迎斌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迎斌百货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艳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