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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航飞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礼泉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市政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礼泉县教育局,住所地:礼泉县中山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礼泉县教育局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给付陈某某66295元。各方正在按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