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航飞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礼泉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市政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礼泉县教育局,住所地:礼泉县中山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礼泉县教育局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给付陈某某66295元。各方正在按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