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邻与温在良姚长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邻,温国君,张德玲,温国花,温在良,姚长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181号之一原告:张邻,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天宫路1号1-3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国君,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桑树1组42号。被告:张德玲,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桑树1组42号。被告:温国花,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桑树1组22号。被告:温在良,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桑树1组42号附1号。被告:姚长兰,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桑树1组42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邻诉被告温国君、张德玲、温国花、温在良、姚长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张邻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625元,原告张邻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肖 阳审判员 夏 耒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