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铁虎、朱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虎,朱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铁虎,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朱榕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榕军的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