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史芹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芹花,陈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史芹花,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邓佩,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肃平,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国峰,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春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再审申请人史芹花因与被申请人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史芹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必钰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屈敬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