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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朝林与保开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林,保开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812号原告:何朝林,男,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保开洪,男,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何朝林诉与被告保开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何朝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朝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朝林负担。审判员  许发山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