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唐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兰圃村。法定代表人:黄仲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洪,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晓琴审判员 田始凤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终2256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