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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云波与于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波,于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397号原告:唐云波,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于明涛,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波与被告于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波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云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云波负担。审判员  欧阳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 娟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