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进锐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市前进锐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440号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钧。委托代理人陶小磊,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前进锐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磊。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基材,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尚欠原告货款1605900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59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双面有胶黑化电解等货物,约定月结30天付款。原告根据被告采购订单供货,最后一次送货日期为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按月对账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05900元,承诺自2017年3月份开始每月付款80000元,至付清为止。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截止2016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货款1605900元;原、被告于2017年3月3日重新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405900元;此后,被告付款80000元,尚欠1325900元;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付款计划。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依约付款;其逾期付款,应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进锐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货款13259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03元,由原告负担2970元,被告负担16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文 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淑 仪书 记 员 陈燕珊(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