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芬花、傅亚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芬花,傅亚军,王多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芬花,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亚军,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多装,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上诉人于芬花因与被上诉人傅亚军、王多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芬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芬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芬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于芬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