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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芬花、傅亚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芬花,傅亚军,王多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芬花,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亚军,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多装,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上诉人于芬花因与被上诉人傅亚军、王多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芬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芬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芬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于芬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