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晓霞、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霞,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9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奇舰,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晓霞,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奇舰与赵晓霞、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109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晓霞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39354元,期限为一年。李奇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奇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晓霞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3935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琪李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