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启银、刘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书辉,陈启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94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2890475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刘书辉,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被告:陈启银,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辉、陈启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