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允启与鹿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允启,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36号申请人:邹允启,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一鑫,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鹿波,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鹿波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1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辆(价值约20万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申请人邹允启自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出具的20万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允启申请对被申请人鹿波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1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函进行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鹿波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1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邹允启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