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曾有根与李磊、马海湘、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有根,李磊,马海湘,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60号申请人曾有根,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磊,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马海湘,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有根与被执行人李磊、马海湘、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曾有根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磊、马海湘、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