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翠林与被执行人司宝宝、王永军 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3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翠林与被执行人司宝宝、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司宝宝、王永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翠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司宝宝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1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被告王永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司宝宝、王永军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司宝宝已将案件执行款449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翠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71元已由被执行人司宝宝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