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乔兆琴与陈家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兆琴,陈家齐,乔兆琴,陈家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28号原告:乔兆琴,女,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家齐,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乔兆琴与被告陈家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乔兆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兆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